重工商大〔2013〕158号
关于修改《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校内各部门:
经研究,学校决定对《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》(重工商大〔2011〕186号)作如下修改:
第七条备注栏增加:“2.授权发明专利,需保证自授权之日起两年内处于法律有效状态,对未按要求维持专利的将予以追回相关奖励经费。”
第十条修改为:“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,《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(重工商大〔2005〔231号)废止。学校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。”
本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
《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特此通知。
重庆工商大学
2013年3月28日